元史 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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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98 条事件 · 20 条的年份取自原文邻近处写出的年号 · 其余承前推定
85 年(7 条)
第52卷 · 庚辰歲
中書令耶律楚材以大明曆後天,乃損節氣之分,減周天之秒,去交終之率,治月轉之餘,課兩曜之後先,調五行之出沒,以正大明曆之失。且以中元庚午歲,國兵南伐,而天下略定,推上元庚(子)〔午〕歲天正十一月壬戌朔,子正冬至,日月合璧,五星聯珠,同會虛宿六度,以應太祖受命之符。又以西域、中原地里殊遠,創為里差以增損之,雖東西萬里,不復差忒。遂題其名曰西征庚午元曆,表上之,然不果頒用。
221 年(6 条)
第53卷
傅仁均
唐傅仁均始采用之
第53卷 · 訖麟德元年
李淳風
訖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風甲子元曆,定朔之法遂行。
第53卷
李淳風
淳風又以晦月頻見,故立進朔之法,謂朔日小餘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虛進一日,後代皆循用之。
第53卷
授時曆
今但取辰集時刻所在之日以為定朔,朔雖小餘在進限,亦不之進。
223 年(6 条)
第174卷 · 會地震
會地震,詔問弭災之道,孔孫條對八事,其略曰:蠻夷諸國,不可窮兵遠討;濫官放譴,不可復加任用;賞善罰惡,不可數賜赦宥;獻鬻寶貨,不可不為禁絕;供佛無益,不可虛費財用;上下豪侈,不可不從儉約;官冗吏繁,不可不為裁減;太廟神主,不可不備祭享。帝悉嘉納之,賜鈔五千貫。
237 年(1 条)
第53卷 · 至元十八年辛巳
授時曆
授時曆〈元至元十八年辛巳為元。〉
259 年(1177 条)
第58–63回
第62卷 · 📍 [[杭州]] · 十五年
杭州路 杭州路總管府
十五年,改為杭州路總管府。
第62卷 · 📍 [[鹽官]] · 天曆二年
鹽官州 海寧州
天曆二年,改海寧州。
第62卷 · 📍 [[建康]] · 天曆二年
建康路 集慶路
天曆二年,以文宗潛邸,改建康路為集慶路。
第62卷 · 📍 [[福州路]] · 十八年
泉州路 福州路 行省
十八年,遷行省於福州路。
第62卷 · 📍 [[隆興府]] · 二十一年
隆興府 龍興
二十一年,改隆興府為龍興。
第62卷 · 📍 [[吉州]] · 元貞元年
吉水 安福 太和 永新 吉州 吉安路
元貞元年,吉水、安福、太和、永新四縣升州,改吉州為吉安路。
第62卷 · 📍 [[廣州]] · 十五年
廣州 廣東道宣慰司 總管府 錄事司
十五年克之,立廣東道宣慰司,立總管府并錄事司。
第62卷 · 📍 [[潮州]] · 二十三年
潮州 廣東道宣慰使
二十三年,復為江西等處行樞密院副使兼廣東道宣慰使以鎮之,始定。
第64–69回
第64卷 · 📍 [[河間路]] · 泰定三年三月
定住 孫監丞
是月省臣奏准,遣斷事官定住,同元委都水孫監丞洎本處有司官,於旁近州縣發丁夫三萬,日給鈔一兩、米一升,先詣古陳玉帶河。尋以歲旱民饑,役興人勞罷,候年登為之。
第68卷 · 📍 [[闕里]] · 三年冬十月
初,宣聖五十四代孫左三部照磨思逮言:「闕里宣聖祖廟,釋奠行禮久闕,祭服登歌之樂,未蒙寵賜。如蒙移咨江浙行省,於各處贍學祭餘子粒內,製造登歌樂器及祭服,以備祭祀,庶盡事神之禮。」中書允其請,移文江浙製造。
第70–75回
第70卷
亞獻
亞獻、酌獻武舞,〈定功之舞。〉黃鐘宮一成。
第70卷
終獻
終獻武舞,黃鐘宮一成。
第70卷
亞獻
亞獻武舞,〈內平外成之舞。〉順成之曲,無射宮一成。
第71卷 · 至元二年閏五月
大樂署
至元二年閏五月,大樂署言,堂上下樂舞官員及樂工,合用衣服冠冕鞾履等物,乞行製造。
第71卷 · 至元二年閏五月
太常寺博士
太常寺下博士議定:樂正副四人、樂師二人,照燭二人、運譜二人,皆服紫羅公服,皁紗幞頭舒脚,紅鞓角帶,木笏,皂鞾。
第71卷 · 七月
中書吏部 太常博士
七月,中書吏部再準太常博士議定,行下所司製造。
第71卷 · 三年九月
大樂署
三年九月服成,緋鸞袍二百六十有七,青鸞袍一百三十二,黃絹袴一百五十二,紫羅公服一十四,黃綾帶三百九十七,介幘冠二百四十有四,平冕冠百三十,簪全,木笏十有六,幞頭十有四,平巾幘二,綠油革冠二十,荔枝銅帶四,角帶十,皂鞾二百六十對,朱履百五十對。
第71卷 · 中統間
回回國
中統間,回回國所進。
第71卷
玉宸樂院判官鄭秀
玉宸樂院判官鄭秀乃考音律,分定清濁,增改如今制。
第76–82回
第78卷 · 延祐元年冬十有二月
仁宗延祐元年冬十有二月,定服色等第,詔曰:「比年以來,所在士民,靡麗相尚,尊卑混淆,僭禮費財,朕所不取。貴賤有章,益明國制,儉奢中節,可阜民財。」命中書省定立服色等第于後。
第78卷 · 📍 [[太廟]] · 明年
至治元年,英宗親祀太廟,詔中書及太常禮儀院、禮部定擬制鹵簿五輅。以平章政事張珪、留守王伯勝、將作院使明里董阿、侍儀使乙剌徒滿董其事。是年,玉輅成。明年,親祀御之。
第81卷 · 皇慶二年十一月
十一月,乃下詔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儒雅,崇學校為育材之地,議科舉為取士之方,規模宏遠矣。朕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
第82卷 · 至元九年
守令
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第82卷 · 至元十五年
軍官 子弟
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陞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第82卷 · 天曆元年
太禧院 會福 殊祥二院
天曆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
第82卷 · 至元五年
諸王分地官
五年,詔:「凡投下官,必須用蒙古人員。」
第82卷 · 天曆三年
富實之家
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富實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隨即出給勘合朱鈔,實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
第82卷 · 大德五年
捕盜官 應捕人
大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陞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第82卷 · 至元二十三年
管匠官
二十三年,詔:「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
第82卷
蠻夷土官 官司
今後除襲替土官外,急闕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不許預保,違者罪及所由官司。
第83–88回
第83卷 · 五年
詔
五年,詔:「諸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受宣敕劄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
第83卷 · 二十七年
詔
二十七年,詔:「凡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降二等敍,其孫若弟復降一等。」
第83卷 · 至大四年
詔
至大四年,詔:「諸職官子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
第83卷 · 延祐六年
部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敍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敍用。據腹裏、江南歷仕陞等遷往者,其子孫弟姪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憫。今將承廕人等量擬敍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江南廕敍,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敍,雲南官員擬四川廕敍,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廕敍。」
第83卷 · 至元十九年
省議
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為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陞二等,其餘州郡,例陞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咨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咨省。」
第83卷 · 大德八年
省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十日。馬日行七十里,車日行四十里。乘驛者日兩驛,百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闕。
第83卷 · 中統三年
省
中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敍,自願休閒者聽。」
第84卷 · 中統三年
各官
中統三年,詔置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
第84卷 · 至元十九年
諸職官 省部
至元十九年,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
第84卷 · 大德元年
外任官 吏部 刑部
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於刑部照過,將各人所歷,立行止簿,就檢照定擬。
第84卷 · 大德元年
省臺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
以省、臺、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陞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月為滿,於應得職事內陞用。
第84卷 · 至大二年
中外吏員
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滿
第84卷 · 至元二十八年
諸職官
諸職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應致仕。
第84卷 · 至元二十年
管民官
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者,為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第二考,令子弟承廕敍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
第84卷 · 至治三年
省臣 禮部
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輟。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禮部從新分立等第:
第85卷
體統既立,其次在內者,則有寺,有監,有衞,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臺,有宣慰司,有廉訪司。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於是一代之制始備,百年之間,子孫有所憑藉矣。
第86卷 · 世祖中統四年
樞密院
世祖中統四年,置樞密副使二員、僉書樞密事一員。
第86卷 · 國初
行樞密院
國初有征伐之事,則置行樞密院。
第86卷 · 📍 [[成都]] · 中統四年
西川行樞密院
西川行樞密院,中統四年始置,設官二員,管四川軍民課稅交鈔、打捕鷹房人匠,及各投下應管公事,節制官吏諸色人等,并軍官遷授征進等事。始置於成都。
第86卷 · 至元十年
荊湖等路行院 淮西行院
至元十年,罷河南省統軍司、漢軍都元帥、山東行院,置荊湖等路行院,設官三員;淮西行院,設官二員。
第86卷 · 至元五年
御史臺
至元五年,始立臺建官,設官七員。
第86卷 · 📍 [[揚州]] · 至元十四年
江南行御史臺
至元十四年,始置江南行御史臺于揚州,尋徙杭州,又徙江州。
第86卷 · 二十八年
按察司 肅政廉訪司
二十八年,改按察司曰肅政廉訪司。
第87卷 · 至元元年
翰林兼國史院
至元元年始置,秩正三品。
第87卷 · 至元十二年
蒙古翰林院
十二年,別立翰林院,置承旨一員、直學士一員、待制二員、修撰一員、應奉四員、寫聖旨必闍赤十有一人、令史一人、知印一人。
第87卷 · 至元二十年
集賢院 翰林兼國史院
二十年,省併集賢院為翰林國史集賢院。二十一年,增學士二員。二十二年,復分立集賢院。
第87卷 · 二十五年
宣政院 總制院
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第87卷 · 皇慶元年
大宗正府 刑部
皇慶元年,省二員,以漢人刑名歸刑部。
第87卷 · 皇慶二年
大司農司
皇慶二年,陞從一品,增大司農一員。
第87卷 · 大德三年
宣徽院
三年,陞從一品。四年,置副使二員。
第87卷 · 天曆元年
太禧宗禋院 會福院 殊祥院
天曆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總制之。
第88卷 · 📍 [[中都]] · 中統元年
太常寺
中統元年,中都立太常寺,設寺丞一員。
第88卷 · 大德十一年
典瑞監 典瑞院
大德十一年,陞典瑞院,正二品。
第88卷 · 至元十五年
太史院
至元十五年,始立院,置太史令等官七員。
第88卷 · 二十二年
尚醫監 太醫院
二十二年,復為太醫院,給銀印,置提點四員,院使、副使、判官各二員。
第88卷 · 📍 [[興聖殿西]] · 天曆二年
奎章閣學士院
天曆二年,立於興聖殿西,命儒臣進經史之書,考帝王之治。
第88卷 · 十四年
通政院
十四年,分置大都、上都兩院
第88卷 · 大德四年
中御府 中政院
大德四年,陞中(正)〔政〕院,秩正二品。
第88卷 · 延祐六年
御位下管領隨路民匠打捕鷹房納綿等戶總管府 翊正司
延祐六年,改翊正司。
第89–94回
第89卷 · 至元十九年
詹事院
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備左右輔翼皇太子之任。
第89卷 · 三十一年
詹事院 徽政院
三十一年,太子裕宗既薨,乃以院之錢糧選法工役,悉歸太后位下,改為徽政院以掌之。
第89卷 · 天曆元年
詹事院 儲慶使司 儲政院
天曆元年,改詹事院為儲慶使司。二年罷,復立詹事院。未幾,改儲政院。
第89卷 · 至元三十一年
家令司 內宰司
三十一年,改內宰司,隸徽政。
第89卷 · 天曆二年
典醫署 典醫監
天曆二年,改典醫監,秩正三品。
第89卷 · 天曆二年
儲膳司
天曆二年立。
第89卷 · 至元十六年
侍衞都指揮使司 左都威衞使司
至元十六年,以侍衞親軍一萬戶撥屬東宮,立侍衞都指揮使司。
第89卷 · 天曆二年
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
天曆二年復立,其賦復歸焉。
第90卷 · 皇慶二年
長秋寺,秩正三品。掌武宗五斡耳朵戶口錢糧營繕諸事。寺卿五員,正三品;少卿二員,從四品;寺丞二員,從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四人。皇慶二年置。
第90卷 · 至治元年
答兒麻失里皇后
承徽寺,秩正三品。掌答兒麻失里皇后位下錢糧營繕等事。寺卿五員,正三品;少卿二員,從四品;寺丞二員,從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四人。至治元年置。
第90卷 · 泰定元年
長慶寺,秩正三品。掌成宗斡耳朵及常歲管辦禾失房子、行幸怯薛台人等衣糧之事。寺卿六員,少卿二員,寺丞二員,品秩同長寧寺;經歷、知事各一員,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四人。泰定元年置。
第90卷 · 天曆二年
八不沙皇后
寧徽寺,秩正三品。隸八不沙皇后位下。寺卿六員,少卿四員,丞二員,品秩同長慶寺;經歷、知事各一員。天曆二年置。
第95–100回
第95卷 · 📍 [[江東道太平路]] · 天曆元年
燕帖木兒太平王
歲賜,天曆元年,定金十錠、銀五十錠、鈔一萬錠,分撥江東道太平路地五百頃。
第96卷 · 天曆三年
太師答剌罕
天曆三年,內外郡縣亢旱為災,於是用太師答剌罕等言,舉而行之。
第97卷 · 📍 [[江西]] · 至元二年
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率,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算依引目內官(鈔)〔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增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比驗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閑,茶無私積。中書戶部定擬,江西茶運司歲辦公據十萬道,引一百萬,計鈔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茶引便於商販,而山場小民全憑茶由為照,歲辦茶由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二絲,計鈔五千八百一十六錠七兩四錢一分,減引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四張。茶引一張,造茶九十斤,納官課十二兩五錢。如於茶由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積出餘零鈔數,官課無虧,而便於民用。」合准本省所擬,具呈中書省,移咨行省,如所擬行之。
第99卷 · 至治二年
先脫別鐵木叛時,沒入亦乞列思人一百戶,與今所收蒙古子女三千戶、清州徹匠二千戶,合為行軍五千,請立宗仁衞以統之。」於是命右丞相拜住總衞事,給降虎符牌面,如右衞率府,又置行軍千戶所隸焉。
第100卷 · 📍 [[火里禿麻]]
太勝忽兒
一,火里禿麻太勝忽兒為長。
第101–106回
第101卷 · 📍 [[大都至上都]] · 八月
八月,詔:「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設驛令、丞外,設提領三員、司吏三名。腹裏路分衝要水陸站赤,設提領二員、司吏二名。其餘閑慢驛分,止設提領一員、司吏一名。如無驛令,量擬提領二員。每一百戶,設百戶一名,從拘該路府州縣提調正官,於站戶內選用,三歲為滿。凡濫設官吏頭目人等,盡罷之。」
第102卷 · 元興
百司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第102卷 · 自後
繼體之君 官
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
第103卷
軍官 軍人
諸軍官驅役軍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斷罪並罷職,徵燒埋銀給苦主。
第103卷
倉庫官吏
諸倉庫官吏人等盜所主守錢糧,一貫以下,決五十七,至十貫杖六十七,每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三百貫處死。
第103卷
郡官吏 縣官 典史
諸有司不以時修築隄防,霖雨既降,水潦並至,漂民廬舍,溺民妻子,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罰俸一月,縣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並記過名。
第103卷
臨陣軍人
諸臨陣先退者,處死。
第103卷
捕盜官 平人
諸捕盜官,輒受人遞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為盜,致囚死獄中者,杖九十七,罷職不敍
第103卷
有司 貧民 男女
諸有司治賦斂急,致貧民鬻男女為輸者,追還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價勿償。
第103卷 · 三年一次
土官
諸土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內寧謐者,三年一次,保勘陞官。
第104卷
大臣
諸大臣謀危社稷者誅。
第104卷
潛謀反亂者
諸潛謀反亂者處死
第105卷
主謀偽造符寶 受財鑄造者
諸主謀偽造符寶,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
第105卷
偽造寶鈔者 雕板抄紙者 收買顏料者 書填字號者 窩藏印造者
諸偽造寶鈔,首謀起意,并雕板抄紙,收買顏料,書填字號,窩藏印造,但同情者皆處死,仍沒其家產。
第105卷
誣告者 越訴者
誣告者抵罪反坐,越訴者笞五十七。
第105卷
殺人者 家屬 苦主
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徵中統鈔一十錠,會赦免罪者倍之。
第105卷
私藏甲者
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繫禦敵者,笞三十七。
第105卷 · 一更三點
犯夜者
諸夜禁,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有官者聽贖。
第105卷
背主奴婢 誘引窩藏者
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
第105卷 · 五年之上
疑獄囚徒
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第107–112回
第113–118回
第119–124回
第123卷 · 📍 [[長沙飛虎寨]] · 歲辛丑
歲辛丑,使宋議和。從行者七十餘人,月里麻思語之曰:「吾與汝等奉命南下,楚人多詐,倘遇害當死焉,毋辱君命。」已而馳抵淮上,宋將以兵脅之,曰:「爾命在我,生死頃刻間耳。若能降,官爵可立致。不然,必不汝貸。」月里麻思曰:「吾持節南來以通國好,反誘我以不義,有死而已!」言辭慷慨不少屈。宋將知其不可逼,乃囚之長沙飛虎寨三十六年而死。
第125–129回
第127卷 · 📍 [[丁家洲]] · 壬戌
壬戌,次丁家洲。賈似道都督諸路軍馬十三萬,號百萬,步軍指揮使孫虎臣為前鋒,淮西制置使夏貴以戰艦二千五百艘橫亘江中,似道將後軍。伯顏命左右翼萬戶率騎兵夾江而進,砲聲震百里。宋軍陣動,貴先遁,以扁舟掠似道船,呼曰:「彼眾我寡,勢不支矣!」似道聞之,倉皇失措,遽鳴金收軍,軍潰。眾軍大呼曰:「宋軍敗矣!」諸戰艦居後者,阿朮促騎召之,挺身登舟,手柁衝敵船,舳艫相盪,乍分乍合。阿朮以小旗麾何瑋、李庭等並舟深入,伯顏命步騎左右掎之,追殺百五十餘里,溺死無算,得船二千餘艘,及其軍資器仗、圖籍符印。似道東走揚州,貴走廬州,虎臣走泰州。
第128卷 · 📍 [[宣德府]] · 二月
大德元年正月,拜銀青榮祿大夫、上柱國、同知樞密院事、欽察親軍都指揮使,奉命還北邊。二月,至宣德府卒,年六十一。贈金紫光祿大夫、司空,追封延國公,諡武毅,後加封昇王。
第129卷 · 📍 [[川蜀]]
曷若城二城之間,選銳卒五萬,命宿將守之,與成都舊兵相出入,不時擾之,以牽制其援師。然後我師乘新集之銳,用降人為鄉導,水陸東下,破忠、涪、萬、夔諸小郡,平其城,俘其民,俟冬水涸,瞿唐三峽不日可下,出荊楚,與鄂州渡江諸軍合勢,如此則東南之事一舉可定。
第130–134回
第135–139回
第136卷 · 📍 [[廣西]] · 三十年
俄有旨發湖湘富民萬家,屯田廣西,以圖交趾。哈剌哈孫密遣使奏曰:「往年遠征無功,瘡痍未復,今又徙民瘴鄉,必將怨叛。」吏莫知其奏,抱卷請署,弗答。吏再請,則曰:「姑緩之。」未幾,使還報罷,民皆感悅。
第136卷 · 〔閏〕十一月
〔閏〕十一月,寢疾,語其屬曰:「吾不復能佐理國事矣。行省之務,汝曹勉之,毋貽朝廷憂。」薨,年五十二。帝聞之,驚悼曰:「喪我賢相。」賻鈔二萬五千貫。詔歸葬昌平,追贈推誠履政佐運功臣、太師、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追封順德王,諡忠獻。
第138卷 · 至正元年
脫脫乃悉更伯顏舊政︰復科舉取士法;復行太廟四時祭;雪郯王徹徹禿之寃;召還宣讓、威順二王,使居舊藩;以阿魯圖正親王之位;開馬禁,減鹽額,蠲負逋;又開經筵,遴選儒臣以勸講,而脫脫實領經筵事。
第140–144回
第143卷 · 即日
大臣議罷先朝所置奎章閣學士院及藝文監諸屬官。(巙巙)〔巎巎〕進曰:「民有千金之產,猶設家塾,延舘客,豈有堂堂天朝,富有四海,一學房乃不能容耶?」帝聞而深然之。即日改奎章閣為宣文閣,藝文監為崇文監,存設如初,就命(巙巙)〔巎巎〕董治。
第144卷 · 📍 [[集慶]] · 十六年三月
十六年三月,大明兵圍集慶,福壽數督兵出戰,盡閉諸城門,獨開東門以通出入,而城中勢不復能支,城遂破。百司皆奔潰,福壽乃獨據胡牀坐鳳凰臺下,指麾左右。或勸之去,叱之曰:「吾為國家重臣,城存則生,城破則死,尚安往哉!」達魯花赤達尼達思見其獨坐若有所為者,從問所決,留弗去。俄而亂兵四集,福壽遂遇害,不知所在,達尼達思亦死之。
第145–149回
第147卷 · 📍 [[珍島]] · 七年
樞 金通精
七年,進樞昭勇大將軍、鳳州經略使。樞至,謂諸將佐曰:「賊勢方張,未易力勝,況炎暑海氣蒸欝,弓力弛弱,猝不可用。宜分軍為三,多張旗幟以疑之。吾與諸君潛師擣其巢穴,破之必矣。」與戰,大破之,其地悉平。
第150–154回
第152卷 · 明日
晉亨
大臣以聞,明日召見,如其言以對,帝是之,乃得蠲戶額三之一,仍聽民輸他物,遂為定制。
第155–159回
第160–164回
第160卷 · 明年
時徵需煩重,行中書省科徵稅賦,雖逋戶不貸,昶移書時相,其略曰:「百姓困於弊政久矣,聖上龍飛,首頒明詔,天下之人,如獲更生,拭目傾耳,以徯太平,半年之間,人漸失望,良以渴仰之心太切,興除之政未孚故也。側聞欲據丁巳戶籍,科徵租稅,比之見戶,或加多十六七,止驗見戶,應輸猶恐不逮,復令包補逃故,必致艱難。苟不以撫字安集為心,惟事供億,則諸人皆能之,豈聖上擢賢更化之意哉?」於是省府為蠲逋戶之賦。
第165–169回
第170–175回
第170卷 · 📍 [[蘇、湖]] · 明年
時蘇、湖多雨傷稼,百姓艱食,膺請于朝,發廪米二十萬石賑之。江淮行省以發米太多,議存三之一,膺曰:「布宣皇澤,惠養困窮,行省臣職耳,豈可效有司出納之吝耶!」行省不能奪,悉給之。
第170卷 · 📍 [[濟寧路]] · 十九年
十九年,為濟寧路總管,上八事於樞府言軍政:曰役重,曰逃戶,曰貧難,曰正身入役,曰偽署文牒,曰官吏保結,曰有名無實,曰合併偏頗。樞府是之,以其言著為定法。
第170卷 · 📍 [[山東諸郡]] · 大德十一年
大德十一年,山東諸郡饑,詔鼎往賑之。朝廷議發米四萬石,鈔折米一萬石,鼎謂同使者曰:「民得鈔,將何從易米?」同使者曰:「朝議已定,恐不可復得。」鼎曰:「人命豈不重於米耶!」言于朝,卒從所請。
第172卷 · 📍 [[京師安貞門]] · 至元十九年
至元十九年,奏陳五事:一曰取會江南仕籍,二曰通南北之選,三曰立考功歷,四曰置貪贓籍,五曰給江南官吏俸。朝廷多采行之,賜地京師安貞門,以築居室。
第176–181回
第182–187回
第182卷 · 📍 [[赤水、太清兩洞]]
玄至踰月,赤水、太清兩洞聚眾相攻殺,官曹相顧失色,計無從出。玄即日單騎從二人,徑抵其地諭之。至則死傷滿道,戰鬪未已。獠人熟玄名,棄兵仗,羅拜馬首曰:「我曹非不畏法,緣訴某事於縣,縣官不為直,反以徭役橫斂掊克之,情有弗堪,乃發憤就死耳。不意煩我清廉官自來。」玄喻以禍福,歸為理其訟,獠人遂安。
第182卷 · 📍 [[京畿]] · 泰定元年
京畿饑,有壬請賑之。同列讓曰:「子言固善,其如虧國何!」有壬曰:「不然。民,本也,不虧民,顧豈虧國邪!」卒白於丞相,發糧四十萬斛濟之,民賴以活者甚眾。
第185卷 · 📍 [[濟寧]]
歲饑,白郡府,未有以應,會他邑亦以告,郡府遣苗至戶部以請,戶部難之,苗伏中書堂下。出糠餅以示曰:「濟寧民率食此,況不得此食者尤多,豈可坐視不救乎!」因泣下,時宰大悟,凡被災者,咸獲賑焉。
第188–192回
第188卷 · 📍 [[慶元縣]] · 明年
明年,大明兵入處州,宜孫將數十騎走福建境上,欲圖報復,而所至人心已散,事不可復為。嘆曰:「處州,吾所守者也。今吾勢已窮,無所於往,不如還處州境,死亦為處州鬼耳!」既還,至處之慶元縣,為亂兵所害。
第190卷 · 📍 [[紹熙府]]
襄、漢流民,聚居宋之紹熙府故地,至數千戶,私開鹽井,自相部署,往往劫囚徒,殺巡卒,贍思乃擒其魁,而釋其黨。復上言:「紹熙土饒利厚,流戶日增,若以其人散還本籍,恐為邊患,宜設官府以撫定之。」詔即其地置紹熙宣撫司。
第192卷 · 📍 [[永春]] · 十四年
盧琦
因踴躍爭奮,琦率以攻賊,大破之。明日,賊復傾巢而至,又破之。大小三十餘戰,斬獲一千二百餘人,而邑民無死傷者,賊大衂,遂遁去。
第193–197回
第198–202回
第198卷 · 一日
石明三
乃盡殺虎子,礪巨斧立壁側,伺母虎至,斫其腦裂而死。復往倚巖石傍,執斧伺候,斫殺牡虎。
第198卷 · 至正十五年
張紹祖
賊怒,以戈擊之,戈應手挫鈍,因感而相謂曰:「此真孝子,不可害。」乃釋之。
第201卷 · 📍 [[威平]] · 至正十三年
至正十三年,賊陷威平,官軍復之,已乃縱兵剽掠。至士淵家,童氏以身蔽姑,眾欲污之,童氏大罵不屈。一卒以刀擊其左臂,愈不屈。又一卒斷其右臂,罵猶不絕。眾乃皮其面而去,明日乃死。
第201卷 · 📍 [[晉寧]] · 至正十八年
柴氏引次子詣官泣訴曰:「往從惡者,吾次子,非吾長子也。」次子曰:「我之罪可加於兄乎!」鞫之至死不易其言。官反疑次子非柴氏所出,訊之他囚,始得其情。官義柴氏之行,為之言曰:「婦執義不忘其夫之命,子趨死而能成母之志,此天理人情之至也。」遂釋免其長子,而次子亦得不死。
第203–208回
第209–210回
年份未定
第10卷 · 庚戌朔
阿榨 韋昌盛
羅氏鬼國主阿榨、西南蕃主韋昌盛並內附。詔阿榨、韋昌盛各為其地安撫使,佩虎符。
第24卷 · 丁卯
丁卯,詔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至元鈔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茲矣。比者尚書省不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錢。鈔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議,允協輿言,皆願變通,以復舊制。其罷資國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賣銅器,聽民自便。應尚書省已發各處至大鈔本及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
第36卷 · 夏四月
安西王阿難答之子月魯帖木兒,坐與畏兀僧玉你達八的剌板的、國師必剌忒納失里沙津愛護持謀不軌,命宗王、大臣雜鞫之,獄成,三人皆伏誅,仍籍其家。
第46卷 · 閏月辛未
辛未,詔封擴廓帖木兒河南王,代皇太子親征,總制關陝、晉冀、山東等處并迤南一應軍馬,諸王各愛馬應該總兵、統兵、領兵等官,凡軍民一切機務、錢糧、名爵、黜陟、予奪,悉聽便宜行事。
第48卷 · 📍 [[璿璣、玉衡]]
舜
舜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天文於是有測驗之器焉。
第48卷 · 漢
洛下閎
漢洛下閎始得其術,作渾儀以測天。
第48卷 · 自是八十年間
司天之官
自是八十年間,司天之官遵而用之,靡有差忒。
第48卷 · 世祖至元四年
扎馬魯丁
世祖至元四年,扎馬魯丁造西域儀象:
第49卷 · 📍 [[昴]] · 三年五月丁卯
彗星
彗星見於東北,如天船星大,色白,約長尺餘,彗指西南,測在昴五度。
第49卷 · 📍 [[房]] · 六年二月己酉
彗星
彗星如房星大,色白,狀如粉絮,尾跡約長五寸餘,彗指西南,測在房七度,漸往西北行。
第49卷 · 📍 [[房]] · 六年三月辛巳
彗星
是夜彗星不見。自二月己酉至三月庚辰,凡見三十二日。
第49卷 · 📍 [[張宿]] · 十六年八月甲戌
彗星
彗星見於正東,如軒轅左角大,色青白,彗指西南,約長尺餘,測在張宿十七度一十分,至十月戊午滅跡,西北行四十餘日。
第49卷 · 📍 [[危]] · 二十二年二月乙酉
彗星
彗星見,光芒約長尺餘,色青白,測在危七度二十分。
第49卷 · 📍 [[紫微垣]] · 二十六年九月庚子
孛星
孛星見於紫微垣北斗權星之側,色如粉絮,約斗大,往東南行,過犯天棓星。
第51卷 · 📍 [[玄妙觀]] · 至正十年七月
石亨祖
十年七月,同州蟲食稼,郡守石亨祖禱于玄妙觀,寒雨三日,蟲盡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