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

李復亨

别名:李複亨 · 阵营:金 · 角色:參知政事、定國軍節度使 · 首次登场:第16卷

在金任參知政事、定國軍節度使時,宣宗是其君。宣宗曾詔命其為慰使,完顏伯嘉為副,循行郡縣勸農;其後河南水災,李複亨又任宣慰使,完顏伯嘉副之。元光元年十一月,城破自殺,〈年四十六〉。

他曾向宣宗進言通寶贓罪折銀及贖銅輸銀之制,稱〈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在河南分路治理時,侯摯總其事,張師魯、完顏麻斤與他分治各路;他又與趙秉文、崔禧、時戩、程嘉善同列讀卷官處分之事,並舉程震等二十九人農桑有成、征科均一,朝廷皆遷擢之。

关系档案

生平事件

  • 元光元年 · 前134 · 李複亨城破自殺(第100卷)
    • 〈元光元年十一月,城破自殺,年四十六。〉

第16卷

  • 君:完顏珣 〈詔參知政事李復亨為慰使,御史丞完顏伯嘉副之,循行郡縣勸農。〉

第47卷

  • 君:完顏珣 〈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詔免租勸種,且命參知政事李複亨為宣慰使,中丞完顏伯嘉副之。〉
  • 下属:完顏伯嘉 〈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詔免租勸種,且命參知政事李複亨為宣慰使,中丞完顏伯嘉副之。〉

第48卷

  • 与 完顏珣(臣下上言贖罪與財政制度) 〈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複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
  • 谋士:完顏珣 〈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複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
  • 君:完顏珣 〈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複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

第100卷

  • 上级:侯摯 〈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顏麻斤出攝南路,治許州,複亨攝西路,治中京實河南府,三司使侯摯總之。〉
  • 与 完顏伯嘉 同僚 〈七月,河南雨水害稼,複亨為宣慰使,御史中丞完顏伯嘉副之,循行郡縣,凡官吏貪污不治者,得廢罷推治。〉
  • 与 趙秉文 同僚 〈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翰林待制崔禧、歸德治中時戩、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複亨當奪兩官。〉
  • 与 張師魯 同僚 〈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顏麻斤出攝南路,治許州,複亨攝西路〉
  • 与 完顏麻斤 同僚 〈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顏麻斤出攝南路,治許州,複亨攝西路〉
  • 与 程震(有交集) 〈複亨舉陳留縣令程震等二十九人農桑有效,征科均一,朝廷皆遷擢之。〉
  • 与 崔禧 同僚 〈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翰林待制崔禧、歸德治中時戩、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複亨當奪兩官。〉
  • 与 時戩 同僚 〈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翰林待制崔禧、歸德治中時戩、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複亨當奪兩官。〉
  • 与 程嘉善 同僚 〈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翰林待制崔禧、歸德治中時戩、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複亨當奪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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